服装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1 12:58:10 访问量:

浙江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充分有效地利用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发挥实验室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中心、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逐步提高开放率,提升开放内涵,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贯彻“全员覆盖、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凡经实验室申报、学院初审、教务处审定的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教学项目、学生科技活动实验项目、学生自拟实验项目等,均可列入开放范围。开放实验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协调、协同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开放实验项目的审定、开放指导工作量等的认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做好实验室开放有关硬件条件建设和管理保障工作,并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开放实验教学工作量认定实验室管理工作量。

第五条  学院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管本院实验室开放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本学院开放实验项目的具体实施及开放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本院实际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全面负责开放实验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明确学生的管理要求、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职责、实验指导教师职责等;负责做好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开放实验的准备工作,根据参与开放实验学生的人数和实验内容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值班,并做好开放实验完成后学生实验过程记录、实验报告审核、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在每学期初公布开放实验项目内容、时间、场所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都必须事先向实验室预约,并认真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实验的有关准备工作,在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学生在完成开放实验项目后,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实物等实验成果。

第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参加开放实验的资格。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条  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等方面的培养,认真做好开放实验的指导记录,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学院、教务处存档。

第十一条  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为开放实验提供仪器设备、材料,并做好实验后的整理工作,学校按照人事分配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浙工院设备〔2003〕5号文《浙江工程学院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